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景府字〔201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红十字工作,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红十字会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在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施人道救助、普及现场救护知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以及推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志愿服务、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当前,我市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繁重,人民群众人道需求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志愿服务、处理涉外事务以及推动特殊领域人文关怀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汇集各方资源,凝聚人道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传播人道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形成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全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及相关设施建设纳入当地防灾减灾统筹规划,完善本级红十字会备灾仓库建设,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从政策、经费、设备、保障等方面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组建应急救援、心理干预、现场救护等社会化救援队伍,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要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通关、检验检疫,减免相关费用。民政、防汛抗旱、地震、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红十字会应急信息诉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
(二)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成立应急救护培训中心。通过政府向红十字会购买服务形式,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社区、乡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领域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建设、教育、卫生、安监、旅游、供电等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支持并配合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公共安全领域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工矿、安保等特殊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护师资队伍建设。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大力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的普及率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强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弱势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推动“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大力开展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助困等人道救助活动,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发改、财政、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养老、康复、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场所、经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当地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四)依法开展社会募捐。采取政府资助与社会募捐相结合,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群众参与社会募捐和人道救助活动,鼓励企业与红十字会建立人道领域的战略合作关系,努力构建社会化、可持续的长效筹资和人道服务机制。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接收、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产生的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成本列支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并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红十字会应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与财政拨款资金账户分开管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
(五)实施关爱生命“三献”工程。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加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景德镇工作站建设。卫生部门及其血站要发挥自身优势,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认真实施《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支持红十字会做好遗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探索设立捐献遗体及其器官救助基金。建立健全遗体及器官捐献运行机制,确保捐献者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在公益性墓区设立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缅怀纪念中心。
(六)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红十字会、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文明办、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加快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完善以红十字会学校工作委员会为主导、学校红十字会为基础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支持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学校德育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将传播红十字人道精神与组织师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培训、扶危济困人道实践活动相结合,将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列为中小学校学生学习内容和高校学生职业教育选修课程。深入推进红十字示范学校创建。
(七)积极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合作。支持和鼓励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人道援助工作,将红十字会的对外人道援助工作纳入全市对外援助整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之间的联系,学习借鉴国内外红十字组织先进公益理念,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
三、着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一)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民主决策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探索建立切合实际、贴近群众、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健全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市、县(市、区)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救助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树立红十字会良好形象。
(三)加快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市、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四、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支持县(市、区)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四有”(有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有独立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标准,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支持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扩大红十字服务网络覆盖面。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要选好配强红十字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干部,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征求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人员等形式,充实红十字会专业人才队伍。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打造一支精通业务、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大力发展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培训,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要强化志愿服务奉献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支持红十字会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探索、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五、努力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要加强对红十字工作的调研指导;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服务制度。市、县(市、区)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彩票公益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三)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部门要将其列入普法教育重要内容。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职。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新闻媒体和移动、电信、联通短信平台以及其他宣传媒体要免费刊播和登载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文化传播和公益活动。市文明办要把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的情况列入创评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指标体系,建立荣誉激励机制,表彰为人道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理事单位、理事要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和参与红十字工作。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形成加快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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