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德镇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引进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精神,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服务于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市红十字会引进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只受理县(市、区)红十字会或援助方指定的项目点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
第六条 项目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后向捐赠方推荐项目。向省红十字会的项目推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负责。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和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五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应分阶段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解决问题的建议。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督导报告应上报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
第六章 项目预算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等。
第七章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红十字会按照市红十字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工作需要时,市红十字会可建议组织内部或外部项目审计。
第八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
第三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接收、划拨的项目资金,由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财务执行报告。下拨县(市、区)红十字会的项目款,由县(市、区)红十字会编制项目执行财务报告并上报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由市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审核汇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九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由会党组会决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相关科室按照工作职责负责采购项目物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物资采购。各级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分别对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提供项目交流平台,负责与省会及市际间联系,组织项目交流活动。支持和鼓励县区之间开展项目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景德镇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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