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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7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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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 织
编者按
2017年5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式公布施行,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集中体现,也为依法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制保障。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七周年之际,现节选法律文本部分重点内容供大家学习。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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