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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年0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德镇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接受和使用捐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接受捐赠是指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捐赠人自愿和无偿赠予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过程。

第四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募捐和接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等。

第五条 捐赠财产应是合法的、有权处分的无争议财产,使用中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六条 捐赠人是指通过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实现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八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九条景德镇市红十字会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后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条 通过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捐赠的捐赠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的减税、免税优惠待遇。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捐赠活动。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属非定向捐赠。

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定向捐赠财产及时转赠给指定受益人,并按照法律、法规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可统筹用于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等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通过现场捐款、银行转账等多种途径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由捐赠人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的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并由生产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捐赠物资属于捐赠人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需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按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值计入捐赠总额。

第十四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捐赠物资前,要充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用途,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在与捐赠人就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接收。

第十五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由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一般的捐赠物资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所有物资有效期要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十七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涉及私人遗物的均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重大遗物捐赠应实行公证。

十九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应经检查验收、抽验合格后登账入库,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捐赠物资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并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应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组织统一协调使用。

第二十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的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侵占、挪和损毁,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低价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二十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援建项目和购买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景德镇市红十字会在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凡定向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或向社会公示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和事业发展;非定向捐赠资金,可直接转用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和事业发展。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应急建设、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公开

二十五 接受的捐赠财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应按照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要求,要做到“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并认真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监督与审计

二十七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应接受上级十字会、捐赠人或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及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对捐赠财产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接受审计监督。

二十九景德镇市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在接收、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捐赠财产,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依法追究的捐赠财产,要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附则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景德镇市红十字会。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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