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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年09月28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会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政府采购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买卖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采购合同管理等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江西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本单位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低值易耗品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申报所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及采购计划,审核采购需求。

(二)按要求组织采购实施及验收。

(三)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四)保管采购工作报告及所有采购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采购分类

第五条 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其中,购买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属于非政府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七条 采购实施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第八条 各科室根据财政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编制的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科室分别根据批复结果,拟订采购计划。

第五章 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预算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各科室经办人将采购申请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经市财政局审批,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预算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各科室经办人提交采购需求,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则需先进行预算调整或调剂后方可进行采购申请。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由办公室(采购经办)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零星采购,适用单位非政府采购。对于单位非政府采购项目,归口采购科室负责采购实施工作。可自行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站进行比价或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委托办公室(采购经办)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到货之后,由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重点关注货物的数量、参数型号是否同合同描述的一致。

第十七条 采购科室经办人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出具相关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验收完毕,所采购的物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需由资产保管使用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将采购的物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非一次性消耗的货物,由采购科室做好领用登记记录备查。

第八章 采购付款

第十九条 由采购经办人填写原始凭证粘贴单申请采购付款,列明申请的金额、购买物品及用途、收款人及其账户信息,后附采购合同、发票及验收单,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送财务人员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须提交执委会、党组会审议后,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